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的核心依據是國家標準《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》(GB 18483-2001),同時各地常執行更嚴格的地方標準,以下為核心內容與關鍵要求。
一、國標核心要求(GB 18483-2001)
適用於城市建成區餐飲單位、食品加工單位及非經營性食堂,不適用於居民家庭。
項目 核心指標 說明
油煙排放濃度 ≤2.0 mg/m³ 任何 1 小時濃度均值不得超過
淨化效率下限 大型≥85%;中型≥75%;小型≥60% 按基準灶頭數劃分規模
規模劃分 大型≥6 灶頭;中型 3-5 灶頭;小型 1-2 灶頭 基準灶頭對應功率 1.67×10⁸ J/h,投影麵積 1.1 m²
排放方式 須經淨化後有組織排放,禁止無組織排放 排氣筒高度與位置需符合規範

二、關鍵管控與運行要求
設施與排放:須安裝油煙淨化設施,排氣筒高度≥2.5 m,避免對周邊敏感點(住宅、學校等)造成影響。
維護與記錄:定期清洗 / 更換淨化設施(建議每月至少 1 次),留存清洗記錄、運維台賬,以備核查。
監測與合規:排放口需預留監測點位,按要求開展自行監測或委托監測,確保數據達標。
特殊區域:環境敏感區(如居民區、醫院、學校)常執行更嚴標準,需提前與屬地生態環境部門確認。

三、合規要點
優先滿足地方標準(通常嚴於國標),避免 “達標但不合規”。
選擇淨化效率匹配的設備,大型餐飲建議選用效率≥90% 的產品。
廢油與清洗廢水需按危廢 / 汙水規範處置,不得私自傾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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